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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的“兩手”——行商體制的商欠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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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

壟斷的代價:倪宏文案“史密斯”們繞開東印度公司,直奔廣州而來。以蘇格蘭的三位“史密斯”爲例,其中,只有一位,通過關係,花了1000鎊,獲得了東印度公司正式許可的經營權。這位花錢買許可的“史密斯”,便是馬德拉斯的史密斯,他依託家族在印度的財源與人脈,來廣州擔任貨物經銷商及代理人,通過投資印度洋至中國的貿易積累其財富,卻因參與高利貸業務,引發中國行商破產潮,不久,其返英時,也破產了。而廣州那位“史密斯”,則以代理來自印度的客戶資金爲主業,通過匯票業務,將資金存入東印度公司銀庫套利。其套路,本來是將自己以及客戶資金,存入東印度公司廣州銀庫,換取匯票回倫敦東印度公司兌現,此舉,一來省了英國商人的麻煩和風險,二來也緩解了公司對華貿易的白銀短缺。然而,公司之外,還有行商,也被資金困擾,願以高息接受貸款,這就吸引了“史密斯”們轉向高利貸行業。從18世紀中葉開始,起初,順風順水,獲利風生水起,至70年代,風頭上,出了個“倪宏文案”。1776年,行商倪宏文因經營不善,拖欠英國東印度公司貨款11726兩白銀,其債務源於高利貸借款,年利率約20%。對此,乾隆帝諭令:將倪宏文抄家,發配伊犁“永遠安插”,開了商欠流放先例,廣東巡撫李質穎也因“袒護民人”被交部察議,刑部駁回其輕判提議,強調“內地奸民設局賒騙,尤當如法訊究”,並建立債務清償機制,一來連帶分攤,倪宏文無法償還的債務,由其他行商分10年攤還,開創了行商集體擔責的先例,二來國庫墊付,從粵海關關稅盈餘中先行賠付外商,再向行商追繳,總督李侍堯明示中外“行商欠夷商債,即大清國欠夷國之債”。按當時國際貿易規則,破產債務應由債務人獨立承擔,但清政府強行要求官員分攤賠款,甚至動用關稅盈餘先行墊付,實質上以國家信用爲高利貸背書,雖要求“嗣後洋商拖欠夷人貨價,每年結算,不得過十餘萬兩”以限制商欠規模,但此舉,不但未能起到限製作用,反而刺激外商擴大放貸。1779年行商外債總額飆升至380萬兩,爲此又確立了“全體行商分限代還”制度。此制度,本爲保障稅收,卻因其導致連帶責任,使健康行商一同揹負破產者債務。倪宏文案後,外商放貸利率從12%飆升至40%,短期月息達5%,而英國市場的直接融資成本僅爲3%,經由中介拿到資金,均以6%—12%,“史密斯”們將3%—6%的低息資金轉貸中國行商,套取利差,形成跨印度洋—南洋的金融殖民鏈條。於是,熱錢滾滾,沸騰中國,其規模,據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記載,僅1782年,行商外債規模,就已達380.8萬銀元,約合266.6萬兩白銀,多爲售後貨款,滯留於中國,捨本逐末,轉化爲高利貸,以至於成爲“史密斯”們的主要利潤來源。跨國高利貸的出現有一箇前提,那就是壟斷。以壟斷對壟斷,需要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權力支配經濟,二是資本操縱市場。中英兩國,各擅其長,各執一端,一起來瓜分壟斷利潤。中國的壟斷者,既非十三行,亦非粵海關,更非兩廣總督,而是隱於深宮內的皇家內務府,以和珅爲代表人物。而英國方面,那就是東印度公司了,清政府對“倪宏文案”的處理,就擺明了與東印度公司的合作的傾向性態度,誰敢欠東印度公司的款不還,那就等同於欠了大清朝的款,不但粵海關要先行賠付,欠款不還者,還要被抓去充軍,並使之破產。東西方貿易,那是一箇全球化的大局,誰也不能獨吞,所謂“壟斷”,那也就是隻能共享與合謀——必須瓜分。但是,請注意,參與瓜分者,在中國方面,不是清政府,而是皇家內務府,它與英國東印度公司一道,聯合壟斷了整個東西方貿易的大局,形成了按照瓜分的規則與潛規則運行的“廣州體制”,在此體制內,皇家內務府以其獨有的權力條件,獨享其支配經濟的壟斷權利,造就“天子南庫”,而英國東印度公司則以其資本條件,擁有了被中英兩國政府都認可的壟斷經營的專屬權利。所以,乾隆帝對於馬戛爾尼來中國要求通商,便認爲是多此一舉,因爲中英之間一直在通商,又何來“通商”問題?純屬庸人多擾,沒事找事。他不知時過境遷,還想同東印度公司一起維持“廣州體制”的老例,認爲這纔是中英之間合作的最好方式,更何況他與其他國家的東印度公司也是這樣合作的。他哪裏知道東印度公司早已過時,英國政府正在用法律的繩索,將其一道道捆綁起來,限制其職能,收縮其權力。而東印度公司,則被政府以軟禁的方式束縛着,一步步等死——誰要它變成了個窮兵黷武而又尾大不掉的東西?它能征服莫臥兒帝國,若其效仿新大陸,搞個獨立王國出來,而且還能得到中國的清政府的支持,那豈不要重演美洲新大陸的故事?馬戛爾尼此來,是英國政府撇開東印度公司,來直接跟清政府打交道,但方式變了,是政府與政府打交道的方式,顯然,乾隆不熟悉這種方式,他也不知道東印度公司大勢已去。英國政府要做的,是單方面改變既定的合作方式,它取消了東印度公司的壟斷職能,代之以新的國家意志——自由貿易。同時,要求清政府改變方式,不再以壟斷對壟斷,而是以自由貿易對自由貿易,對此乾隆帝沒有任何思想準備,平心而論,就國際關係的信用原則而言,乾隆帝維護“廣州體制”,本沒什麼錯。自由的反噬:史密斯的遭遇當時,真正敏銳的,是那些“史密斯”們。他們發現,曾經是工業革命市場開發引擎的東印度公司已然熄火,在“廣州體制”的臥榻上躺平了享受其壟斷的紅利,而他們纔是工業革命自由貿易的新引擎,其殺手鐧,是以資本主義取代重商主義,用高利貸瓦解了“廣州體制”,同樣,他們也被“廣州體制”反噬,也就是說,他們在導致中國行商破產的同時,也使自己跟着破產了。以“廣州史密斯”爲例,他以高利率向行商放貸,1778年,因其觸犯了東印度公司的利益,而被驅逐至孟買,此後,試圖重返廣州未果,商欠事發,因被清朝官員掩蓋,而未能回款,歸國後,因其破產,遂鼓動政要,如亨利·鄧達斯等,欲以國家外交手段爲其個人解決商欠問題,成爲馬戛爾尼訪華的推手之一。當他們破產的消息,刊發爲倫敦新聞,風行於世,東印度公司爲此惱怒,決意將那些“史密斯”們從廣州驅逐。此次危機,其關鍵在於,貿易發展太快,而相應的金融服務不足,尤其是資金不足。面對工業革命不斷噴發的產能,需要多大的市場才能滿足,需要準備多大的資金量才能應付?不但清政府沒數,英國東印度公司同樣沒數,僅靠行商擔保制度,看來早已擔待不住,靠東印度公司控制貿易規模,限定散商人數,那就更不靠譜,總之,資本如流,滄海橫渡。放貸人逐利而來,官方對此放任,乾隆帝曾諭令中外債務,必須每年結清,否則,過期不計。但聖旨能號令官場,焉能號令市場?“史密斯”們如何肯聽!行商對此,也充耳不聞,市場之運行,自有其規則與潛規則,若遵此令,融資便難以進行。“史密斯”們僥倖其債權,清廷會保護,他們或許以爲十三行就像東印度公司,出了問題會有政府兜底,儘管東印度公司一再對他們表示,這一點絕無可能,但他們仍會懷疑這是東印度公司爲了搞壟斷,喫獨食,專門用來針對他們的一套說辭。總之,在問題發生前,利益驅動是第一位的,高利貸本身,不管放在哪兒,都存在高風險,處於法律灰色地帶,介於管與不管之間,故其所依憑者,多以慣例,遵從概率,公司雖有勸阻,但“史密斯”們依然我行我素,追逐高利,放貸不止。然而,高利貸就怕意外。海運雖無國界,卻難免海盜存在,何況天有不測風雲,還有航海過程中貿易行情變化,這些都會讓行商陷入資不抵債,加上清廷干預,令行商遭受內外夾擊:外有高利貸的貪婪利齒,內有海關先行賠付和行商互保機制。這就給了“史密斯”們一種錯覺,以爲其跨國放貸得到了清廷背書和財政擔保,殊不知這是隻有東印度公司纔有的待遇,他們要想獲得這樣的賠付,必須要東印度公司出面纔行,但他們既要挑戰東印度公司的壟斷,又要公司替他們擔保,這顯然難以做到,於是,去賄賂海軍將領,遊說國會議員,鼓動政府官員,要求清政府按照“倪宏文案”的慣例來賠付他們。一位英國商人,在上議院作證時,說自己願意同那些行商“破落戶”做生意,因爲他們“肯出好價錢”,以便“繼續營業,否則其破產會變得更明顯”,不惜代價維持運轉——停運意味着觸動帝國專政機器的開關,這成爲行商垂死掙扎的原因。如此心懷叵測的收割行爲,連英國東印度公司也看不慣了,據《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載,爲追討高利貸,“史密斯”們曾請求東印度公司出面,對行商施加壓力。在其身後,還有另一羣散商,印度人稱他們爲“帕西”(Parsi),與“波斯”諧音,他們是從波斯薩珊王朝末期,就到印度來避難的帕西人。作爲最早涉足國際貿易的印度社羣,帕西人可以說是“買辦”先驅,他們抓住殖民經濟機遇,先後追隨葡萄牙人、英國人,17世紀,就連接了印度蘇拉特港的歐洲貿易網絡,並隨英國東印度公司進入孟買,成爲公司貿易代理人,來華貿易,人稱其爲“白頭夷”——“東方猶太人”,是他們在背後提供高利貸資金,支持自由貿易的“史密斯”們,被捲入此次商欠危機。他們也來向英國東印度公司申訴,但公司高層都認爲,他們“申訴的弊害,大部分是申訴者自己造成的”,公司的責任應該是“保護中國人不受帕西人的詭計陰謀與狡猾的欺騙”。不過,東印度公司不能如同天朝那樣,用行政手段控制其散商,故其最後,也只能接受現實,改爲對中國行商有所扶持——如預支貨款,甚至給予小額貸款,或豁免一些債務等。但,杯水之濟,焉能救火?只能聊表心意而已。後人言及於此,均指責乾隆帝,謂其盲目自大,不知世界變化。平心而論,乾隆帝“睜眼看世界”,海陸兼顧,雙管齊下,做得並不差,陸路俄羅斯,海上荷蘭與英國,他都能從容應對,既不失其天朝上國體面,也能維護其國家安全,對於荷蘭和英國的東印度公司,他操縱起來,亦可謂雙贏,可他哪裏能想到,還有一隻“看不見的手”推動“三千年之鉅變”的大勢來了。“看不見的手”:神魔兩面性大勢在哪裏?當其初始,不在國家的組織行爲裏,而在那個“百姓日用而不知”的人性好利的隱祕去處——自發性的市場,那不是用“權力支配經濟”的手所能控制的市場。因爲,市場非一國所能支配,而是由市場本身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由它們形成的生產方式以及生產要素趨於價值規律的自由流動所決定。“看不見的手”——那個著名的“斯密隱喻”,被賦予了“神意”色彩,暗示人類行爲的背後,存在一種普遍性的超越個人意圖的自然秩序,這可能與斯密對自然神論的接受有關。斯密所處的18世紀,蘇格蘭啓蒙運動深受牛頓科學革命影響,將自然規律視爲上帝設計的體現。斯密以此將市場的自發秩序類比爲物理世界的規律,認爲這種秩序是“自然的”,而“自然”一詞,在啓蒙的語境中,常隱含着神聖理性的安排。自然神論者認爲,上帝創造世界後,便不再幹預,而是通過自然法則運行。“斯密隱喻”——“看不見的手”,可被解讀爲這種思想的延伸:市場作爲“自然法則”的一部分,無需外力干預即可實現平衡,類似於上帝通過自然規律間接管理世界。然其並未將“看不見的手”等同於上帝,而是用“自然的自由體系”,來解釋人類社會的經濟現象,其關注點,從神學目的論出發轉向了對人類經濟行爲和社會機制的實證分析。在《道德情操論》中,斯密以“公正的旁觀者”作爲道德判斷的基礎,而非以宗教戒律;在《國富論》中,“看不見的手”被用於解釋國際貿易,斯密弱化了它的宗教色彩,更強調經濟邏輯本身,標誌着從宗教解釋——上帝直接干預轉向世俗解釋——系統自發運行,這種思想——從上帝到市場理性,爲現代經濟學奠定了基礎,將社會秩序的解釋權從教會權威轉移到科學理性。總之,“斯密隱喻”——“看不見的手”,既可能受到了自然神論和基督教神意觀的啓發,又因其啓蒙運動的科學精神而被剝離了直接的宗教屬性,其矛盾在於:作爲神學隱喻,它暗示了一種超越人類設計的和諧秩序,與“上帝之手”的隱祕安排遙相呼應;作爲科學模型,它開創了從個體行爲推導社會結果的方法論,成爲現代經濟學的基石,其偉大之處或許正在於他跨越了神學與科學的邊界,用詩意的語言揭示了一箇真理:複雜的社會協作,是可以通過分散個體的互動自然湧現。可惜的是,斯密之於“看不見的手”,雖有其不言而喻的“神之一手”的神性那一面,但亦有相對而言的“魔之一手”的魔性另一面。人的行爲,不但因其“自愛自利”而轉趨於人類性的“兼相愛”與“交相利”,使“天下爲公,人類大同”或曰“世界公民,人類共和國”在全球化中最終得以實現,而且以其“自私自利”,而社會化爲“交相惡”,並以之引發民族國家之間“物競天擇”的主權鬥爭,導致人類社會階層分化,引起等級之爭和階級鬥爭。斯密在《國富論》中,特別強調了市場需要法治與道德約束,若忽略於此,而將“看不見的手”簡化爲“絕對自由”,便會反轉爲其反面的“魔性”,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指出,市場依賴“同情共感”和“公正旁觀者”的道德判斷,若市場脫離其倫理框架,如其於白銀時代末端,恰似浮士德“魔之一手”與市場經濟的暗面,當其與魔鬼梅菲斯特簽訂契約,用靈魂換取知識、權力和青春時,其“進步”便終於導向毀滅,這種“魔之一手”的意象,反映了市場機制中未被約束的自利行爲有可能引發的災難。如何超越二元對立——馴服“看不見的手”?“看不見的手”,既非上帝神蹟,也非梅菲斯特詭計,而是人自身的選擇。斯密的洞見在於,市場的本質,是人性的鏡子,它可以映照出互助協作的文明光輝,也可能折射出貪婪短視的野蠻陰影。或許,我們需要像歌德筆下的浮士德一樣,在試錯與反思中尋找“向上超越”的路徑:既承認自利是動力,又以制度與倫理爲繮繩,讓“手”的方向,掌握在人類共同體的良知之中。浮士德終於以“爲人類福祉奮鬥”而獲救贖,這表明人慾需要被更高價值——神性引導,同理,市場的“魔性”,也能以制度與文化制衡。對此,斯密的“解藥”是以“道德哲學”爲本,爲市場經濟確立“正義”範式:若無正義,必會崩潰。法律與道德,二者缺一不可,市場需要規則,以防止其淪爲“魔之一手”。行商的三次系統性危機然而,“史密斯”們來到中國,只帶來自由貿易,沒帶來道德正義,故其“魔之一手”頻發:以高利貸開啓資本主義,以鴉片走私推動自由貿易。從1716年起,來中國放債生利。此舉,或爲東印度公司框架外的散商行爲,包括英國散商以及其他歐洲商人,他們以高利貸作爲其長期化和系統性的套利工具,瞄準了行商聯保制的結構性矛盾,展開其金融收割。何平在《廣州十三行擔保制度與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創立》一文中,指出了在擔保制度下,廣州十三行的行商們,從1779年到1829年,50年間經歷了三次系統性商欠危機。在1779年那一次,在8家行商中,泰和行顏時瑛、裕源行張天球、義豐行蔡昭復和陳姓廣順行求官4家,對英“商欠”達3808076銀元。債款拖欠時間,1—11年,其債務,多爲外商放貸,高息,加以複利,不幾年,原欠款就翻了幾倍,賠償總額達到4347300元。英國東印度公司董事部訓令廣東大班催收這筆“國家財產”,英國駐印度海軍司令弗農也派出小戰船,由船長帶來信件,通過廣東巡撫和粵海關監督轉交給北京清廷,進行催繳。於是,清廷對破產行商,按慣例,實施充軍刑罰,其未償欠款,改由行商集體攤賠,顏時瑛、張天球按定例,發往伊犁充軍,所欠債務,依據大清律例,利息不得超過本銀一倍,按其債務,原本加一倍償還,“商欠”清償,除以兩家資產變抵,不足之數,由聯名具保人等分十年償還。此次危機後,行商只剩4家,死的拖住活的,在方死方生中掙扎着以維持清朝的壟斷性對外貿易。時隔30年後,1809—1810年間,又出現了“商欠”的第二次系統性危機,1809年萬成行沐家,1810年會隆行鄭家和達成行倪家相繼破產,處理起來,還是老一套——充軍伊犁,變抵家產,清償債務,欠款餘額由其他行商以行佣分10年還清。又過了20年,到1829年,出現了第三次商欠。從1824年起,英國東印度公司停止向小行商支付現款,其時,11家行商,4家大行商,7家小行商,在小行商中,有4家破產,其中,麗泉行潘長耀,因其歷年貨物,賒銷於美國商人,卻難以收回欠款——100萬元,上書美國總統,又杳無迴音,派人赴美交涉,亦無結果。在1823年,潘長耀去世,欠餉22528兩,欠外商貨款172207元,欠東印度公司債務達308565兩。次年破產,家產變抵,僅夠償還欠餉,“商欠”由行商分攤,分5年償還。接下來,4家大行商,東生行劉家宣告破產,廣利行盧家瀕臨破產,欠債150餘萬元,只能依靠鴉片販子查頓、馬地臣放債維持運轉。行商中,碩果僅存者,只有怡和行伍家和同孚行潘家,尤其是伍家,居然在如此惡劣的條件下成爲了世界首富,那真是談何容易!自由貿易之於中國,其神性那一面,可謂姍姍來遲,而魔性那一面,則總是捷足先登。就人的世俗性的表現而言,魔鬼似乎比上帝更勤奮,因爲它總能先行一步,使魔性比神性更早抵達目標,高利貸比上升時期的資本主義先行了一步,鴉片走私成爲了工業革命推動的自由貿易的先驅,“史密斯”們用高利貸的套索套牢了中國行商,迫使行商越來越深地捲入走私鴉片,追求最高、最快的利潤,以應對權力尋租下日益高昂的財務成本和制度成本。(作者近著:《文化的江山》1—9卷,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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